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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外国语大学师德师风监督及举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06


一、师德师风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84565019

邮箱:xwzx@jisu.edu.cn

二、受理范围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不守政治纪律,发表、传播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不守组织纪律,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

6.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机密。

7.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8.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9.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职业道德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0.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11.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1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5.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1.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2.在招生、就业、学位评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5.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26.违反工作纪律、旷工,违反校风校纪要求。

27.违反上级和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兼职兼薪。

2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29.不守工作纪律,不尊重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认真对待,推诿扯皮、故意刁难。

(五)廉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3.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举报与受理要求

(一)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二)我们将对举报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领导小组视情节决定是否启动调查。

(四)举报人应承诺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夸大、歪曲、诬告、捏造等。如有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1.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2.未提供书面材料的举报;

3.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举报;

4.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的举报;

5.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举报。

四、处理举报的工作原则及流程

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与处理;为举报人和证人严格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